近日,證監(jiān)會官網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位深圳股民操縱本人及他人等31個證券賬戶交易東杰智能股票被罰200萬元,其間虧損超2億元。
從結果來看,操縱股價盈利與否面對的處罰截然不同。但無論操縱股價方是否獲利,其違法行為都會對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傷害。要想杜絕操縱股價的毒瘤,就應對虧損的操縱股價同樣進行重罰,以涉案資金總額為處罰基礎,或許更具威懾力。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操縱股價方最終的盈虧性質不同,面對的處罰大不相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余情況,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尤其對于結果是虧損的操縱股價行為,處罰金額相對較小。然而,無論操縱股價方最終盈虧情況如何,都會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產生重大影響。
操縱股價方通常會利用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信息優(yōu)勢,影響特定證券標的的股價漲跌,以達到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操縱股價方是通過低吸高拋或者高吸高拋,完成操縱股價的獲利。但操縱股價也有失手的時候,導致低吸低拋或者高吸低拋,產生虧損。無論何種情況,都嚴重影響了證券標的的正常市場交易,擾亂其實際價值,對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判斷產生巨大干擾。
當操縱股價方最終以虧損收場,那么期間參與交易的其他投資者大概率也很難獲得投資收益。從對投資者的危害程度方面來講,操縱方盈利與否并未有實質性差別。
另外,如果對虧損的操縱股價行為處罰較輕,還可能產生漏網之魚,不排除極個別操縱股價方通過不同的賬戶組進行交易,最終被查獲的只有其中的幾組虧損賬戶,這就導致可能出現低處罰高收益的情況。
投資者普遍認為的操縱股價目的是拉抬股價,這是出于一般性盈利角度作出的判斷。但不排除一些特定操縱股價方惡意打壓股價,不以二級市場交易盈利為目的,而是為了配合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進行特殊資本運作而打壓控制股價,獲取額外報酬。這種做法對投資者的傷害性會更大,且面對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雖然證監(jiān)會對打擊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技術手段、處罰程度不斷提升,但依舊偶有觸犯紅線者,或許意味著監(jiān)管處罰的震懾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強。
操縱股價不僅嚴重扭曲個股實際投資價值,還會對整個A股市場的投資生態(tài)產生負面影響??儍?yōu)股不漲,垃圾股炒上天,久而久之會沖擊主流的價值投資理念,不利于市場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唯有讓違法違規(guī)者切實感受到疼痛感,才有望徹底在A股市場杜絕操縱股價。因此,或許可以考慮以涉案資金總額為處罰基礎,無論操縱股價結果盈虧,只要是踩了操縱股價的紅線,就以實際涉案資金作為處罰依據,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罰沒處罰。再配合以民事、刑事一體化追責,以高昂的違法成本震懾欲觸碰紅線者。
北京商報評論員 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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